中国维权观察按:黑龙江农垦局虽名为企业,实具政府的职能,雇佣公检法,私设黑监狱,将整个农垦150余万职工及外来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变成企业管理集团的黑奴工,任意剥夺,公然抢劫,甚至动用执法机构与黑社会人员暗杀异议维权人士,拒绝执行中央有关政策,让重大暴露出来的贪污犯罪人假死以逃脱追究,掩盖整个农垦集团侵吞国资掠夺民财的犯罪事实。中国维权观察针对这些情况,已经掌握一部份深受农垦之害员工的投诉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查,自今而后,维权观察将陆续公布黑龙江农垦的罪恶事实,以供国际国内一切正义人士了解农垦的真实情况,并群起讨伐黑龙江农垦侵犯人权的罪恶行径。
控告状:
控告人:叶景龙,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和平街长青村王家屯。系本案上访代表
控告人:尚世友,男,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建街空挂户委31组916号。系本案上访代表
控告人:朱长志,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县八五八农场15队。系本案上访代表
被控告人:蒋晓辉,男,汉族,48岁,系农场场长,住该农场。
被控告人:王海平,男,汉族,47岁,系该场场长,住该农场。
案由:上述被控告人无视党纪国法,以权代法,并恶意串通违法行政,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该农场广大职工、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依法提起控告诉讼。
控告状
一、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联合执法专案组,进驻858农场开展调查取证侦察工作,查明上述俩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早日侦查审理终结,依法严惩。
二、请求中共中央中纪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终止上述俩被控告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土地行政行为的执行,维持原土地承包政策不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保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及其行政赔偿。
事实和理由
上述俩被告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大肆侵吞蚕食贪污国家及集体的资金和财产,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卑鄙手段及强权暴政侵犯当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这些苛捐杂税严重地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和自主经营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15条、第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其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2年是百年不遇特大暴雪的自然灾害之年,而场领导为突出政绩弄虚作假,谎报增产、增收,骗起奖金约40万元左右。并强迫农民成倍交地租粮及各种费用,逼死14队农民小雨夫妇,逼走农民上百户,导致农场2003年土地面积撂荒近10万亩,有《858农场十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蒋晓辉(2002年12月28日)佐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382条、第410条第一款构成贪污罪和渎职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二、2002年侵吞地租粮补价差价约2640万元左右,丰收年农户粮食均为二等以上,而农场只以三等计价,巧取豪夺农户地租粮等级差价数千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25条第一款第(四)项已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证据三、更为恶劣的是2003年农场提供的400万斤水稻种子竟然是劣质的假种子,造成稻田全面减产。其行为已触犯《种子法》及《刑法》第214条,已构成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
证据四、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总计乱收费一年不合理费用2700万元左右,乱摊派,总计一年强行摊派农户约3000万元左右,乱罚款:农场以违约为名,在一年农时的各个环节按地面罚款,并不给收据约450万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款严禁在农村进行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有关规定。
证据五、无视法律法规,与农户签订霸王合同,强行收取起动资金100元/亩,整个农场合计6000万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和第94条、第96条、第107条、第1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7条、第14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证据六、瞒报土地面积,858农场实际土地面积约50万亩左右,而农场瞒报国家不足40万亩,只此一项农场每年截留10多万亩土地承包费2400万元左右,作为场领导的小金库。由于谎报土地面积“两补一免”就只好均摊,致使国家补给农户的补助不足额,另外国家减免的农业税按这几年的粮食的平均价格是22元/亩左右,可农场发给农户的是10.058元/亩,每年少发给农户约11.42元/亩x50万亩=570万元左右,并且利用粮食补助款强行扣起“阳光互助保险费”,及住房基金费10元/亩,总计约500万元左右,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82条、第410条构成贪污罪和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违反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两补一免”之规定,不准截留、不准占用、不准克扣。
证据七、在国家拨有专款用于修路的情况下,858农场场长王海平擅自从中俄边境河乌苏里江边两公里内采挖沙石修路,瞒天过海,骗取国家专款资金中饱私囊,并严重违反《边境管理法》、《刑法》第199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犯罪事实。
证据八、非法限制农户的粮食财产和物质合法自由销售,农场在主要道口设立以森林防火检查站为名的哨卡,非法限制农户自由贸易和物质交流,强制收取地磅费每20-30元/车,违反黑龙江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第2条、第3条之规定。
证据九、858农场场长王海平、蒋晓辉指示各区主任煽动黑社会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恐吓上访检举的农户,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终止解除合同,导致无依无靠的农户债台高筑,纷纷破产,并有多名农民不堪重负而自杀身亡。这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254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罪的事实。
证据十、农场的米业加工厂、种子公司、奶牛场、农化公司都有厂长蒋小辉、王海平的私有股份,因此事厂长蒋小辉以前被总局纪委双规核查,后拿上百万元将此事摆平,此事不但没有依法追究,相反还提升他为管理局副局长,继续坑害858农场的广大农户。分场队长葛少华、会计刘传强私设小金库100余万元,被原场长蒋小辉拿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以上事实有大量的证人,《承包水田承诺书》、证言,牡丹江农垦法院《拘留决定书》、《八五八农场水田承租合同书》、《取证》材料,《各管理区承租水田补充规定》,等重要证据。在案佐证,这此证据前后互相印证,以形成事实依据的链条,有着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加以确实。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第41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遵循:“法律面前无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原则”,诉请你委依法秉公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及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8月
以上仅是858农场披露的贪腐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就有近一亿五千万元被场长等官僚贪腐挥霍的款项。而如此情况却是黑龙江农垦的普遍情况,披露的也仅是员工可以公开算出来的账,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有待进一步的查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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